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1404号“MES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51382号“宝信MES”商标、第16455576号“宝信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MES”的网络搜索结果、百度百科关于“MES”的介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全部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ESG”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英文部分“MES”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