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5473号“优信汽车简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53682号“优信二手车YOUXINERSHOU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53442A号“优信U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能够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及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文件;
2、申请人“汽车简历”商标后台数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公告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信汽车简历”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中文文字“优信”,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