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6059号“优信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54976A号“优信”商标、第18965548号“优信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裁定作出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文件;
2、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程序裁定在“经纪”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故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信互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优信”,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