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6849号“优信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53676号“优信互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裁定作出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其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优信互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中文文字“优信互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