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中厦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3018号“启荟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93618号“启汇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市场实际上看均有着显著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使用浇筑了巨大的心血,使得其在市场上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如果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