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6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23413号“金玉凰”商标、第11278747号“吉祥金凤凰”商标、第11993558号“图形”商标、第16003312号“JOSS & MAIN”商标、第17906164号“STOBI”商标、第20414739号“花帝王朝 KING DYNA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已有注册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下品牌的相关荣誉及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