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MW-LEICHTMETALLGUS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2522号“LMW gu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328218号“LM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的恶意抢注,申请人正在与其谈判共存或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擦罐和容器用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LMW”处于较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大,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同,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