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SMEL OY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681号“PES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885904号“PESMEL”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其地址变更为申请人同一地址,该商标所有人英文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