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瑞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46887号“TAUPO 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86053号“GREEN BASE INTERNATIONAL及图”、第13585990号“GREEN BASE INTERNATIONAL及图”、第13586115号“GREEN BASE INTERNATIONAL及图”、第13585633号“GREEN BASE INTERNATIONAL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含义以及发音等方面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我委待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达成一致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查询界面及其翻译部分含有新西兰地图的商标信息打印件及其翻译、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中文翻译、申请人TAUPO PURE(特贝优)品牌中国官网介绍、申请人签订UHT协议的媒体报道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TAUPO PUR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GREEN BASE INTERNATIONAL” 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