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03405号“WHAI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HAIORA 22403405

阅读:103643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瑞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3405号“WHAI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89202号“WALORA及图”商标、第11220826号“TAI JI及图”商标、第11220825号“TAI JI及图”商标、…

  申请人:美瑞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3405号“WHAIO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89202号“WALORA及图”商标、第11220826号“TAI JI及图”商标、第11220825号“TAI JI及图”商标、第6511316号“WAIORA及图”商标、第1035816号“TAI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含义以及发音等方面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提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我委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官网介绍及中文摘译、申请人品牌介绍及中文摘译、申请人签订UHT协议的媒体报道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字母“O”虽经过一定的设计,但其与其它字母大小等同,且置于中间,不难将其整体识别为“WHAIORA”,其与引证商标一“WAIORA及图”和引证商标四“WAIORA及图”首尾字母相同,仅差中间个别字母,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果汁刨冰、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食用冰、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玉米面、食用冰、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03405号“WHAIO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HAIORA 224034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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