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49144号“商踪分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踪分销 22449144

阅读:105932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清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49144号“商踪分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

  申请人:吴清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49144号“商踪分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商踪分销”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网站设计咨”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49144号“商踪分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踪分销 22449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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