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3193号“北京公交旅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为申请人所在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公交出行”关键字百度搜索、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北京”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起到区别服务来源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