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60083号“TC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162058号“TCL”商标经异议程序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