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法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2795号“惠车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61880号“惠无忧”商标、第10408865号“惠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网络检索结果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产品宣传和活动推广照片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惠车无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惠无忧”,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性含义;申请商标“惠车无忧”与引证商标二“惠车网”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惠车”,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含义上并无明显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人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