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上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07014号“上林万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中的“上林”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上林”除行政区划之外的含义证据;申请商标”上林万枫“该标志中所含“上林”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