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56897号“SUN ligh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 lighting 22056897

阅读:61108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鑫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航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6897号“SUN ligh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9865号“SUNLIGHT”商标、第1547659号“SUNLIGHT”商标、第4533437号“SUNLIGHT”…

  申请人:广州鑫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航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6897号“SUN ligh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9865号“SUNLIGHT”商标、第1547659号“SUNLIGHT”商标、第4533437号“SUNLIGHT”商标、第4992187号“盛来;SUNLIGHT”商标、第7362626号“SUNLIGHT”商标、第8864705号“SUNLIGHT”商标、第21869011号“SUNLIGHT”商标、第6984691号“朗神;LONG SUN LIGHT SUN”商标、第7612397号“远阳 SU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商标局2017年8月16日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UN lightin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的英文“SUNLIGHT”、“Sunlight”、“LONG SUN LIGHT”、“SU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弧光灯;照相用回光灯;烹调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荧光灯;提灯;厨房炉灶(烘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56897号“SUN light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 lighting 220568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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