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倍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0615号“ALPHAB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8850976号“ALPHAB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于商业管理辅助、成本价格分析、商业研究、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现为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