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满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5582号“臻之味So 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31291号“聖馬丁Saint Martin B.B.Q Buff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9256号“奇厨QIC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76141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03971号“臻味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09899号“榛之味ZHEN ZHI 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51568号“臻知味ZHEN ZHI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66241号“臻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呼叫、含义、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显著部分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18年1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自动售货机出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臻之味”和“So Delicious”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臻之味”与引证商标三“臻味”、引证商标四““臻味京””、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榛之味”、引证商标六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臻知味”、引证商标七“臻滋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