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东宸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7146号“Dong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73038号“DONGCHEN 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9904号“東臣DONG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38950号“岽辰DONG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1045号“東辰DONG 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89306号“東辰DONG 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ongche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ONG CHEN”相比较,在字母组合、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驱昆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第30类冰糖燕窝、虫草鸡精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1类防微生物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