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简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春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2619号“漳州简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JIANSE ZHANGZHOU SIMPLE COLOR DECORATION & DESIG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全称,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07824号“简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总经理名片;2、网上宣传及店铺资料;3、相关设计图纸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漳州简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英文“JIANSE ZHANGZHOU SIMPLE COLOR DECORATION & DESIG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漳州简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简色”,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英文“JIANSE”与引证商标文字“简色”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