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天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梁小业)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欧亚德弘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98122号“天瑶TIAN Y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011号决定,于2017年07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转让前撤销被申请人梁小业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欧亚德弘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梁小业第5898122号第30类“天瑶”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原第58981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梁小业是知名企业家,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复审商标经转让前申请人企业大力推广使用,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东省中山市黑迪箭牌锁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在国内行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已为大众所熟知。综上,转让前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转让前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营业执照;
3、复审商标档案;
4、产品包装图片;
5、商标使用授权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梁小业于2007年2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谷类制品、蜂蜜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对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部分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梁小业不服,于2017年07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后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8年2月6日转让至乳源瑶族自治县天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2013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转让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仅对转让前申请人身份、企业基本信息、复审商标基本情况作以证明及说明,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的产品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权利人,且无证据形成日期,故该组证据无法证明转让前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得以真实使用。证据5仅为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许可给林少杰、本案申请人使用,但并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转让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部分商品上在复审期间内得以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