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葫芦岛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夏之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6463号“同城跑腿TONGCHENGPAOT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79638号“同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8364号“同城ALL-WAY 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68305号“潜力股 同城 qlg58.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97958号“同城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02324号“58同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342081号“同城购+tongcheng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同城跑腿”及对应拼音“TONGCHENGPAOTUI”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识别部分均含有“同城”,已被识别为关联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商品包装、货物贮存、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包裹投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包裹投递、贮藏、司机服务、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