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91437号“招财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2431907号“招财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延伸,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贺卡;学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组合“招财猫”,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