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多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5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二、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部分为骷髅图案,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