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惠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5881号“I保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12680号“I 保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43435号“I对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12673号“I保养 AIBAOYANG.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12679号“I保养 AIBAOYANG.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76931号“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497146号“I乐筹网 ILECHO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宣传报道等资料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等方面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喷涂服务外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等方面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保养”文字为汽车保养和维修行业通用词汇,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第38类引证的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均含有相同英文字母“I”,同时使用在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第42类引证的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其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I”与引证商标六首字母相同,同时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保养”用在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车辆加油站等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