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74944号“LIFE 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 GUARD 22574944

阅读:188213 2018-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4944号“LIFE 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73540号“GUARD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618号“生命之盾 LIFEGUARD”商标(…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4944号“LIFE 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73540号“GUARD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618号“生命之盾 LIFE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LIFE GUAR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74944号“LIFE GU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FE GUARD 225749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9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