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74944号“LIFE 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73540号“GUARD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618号“生命之盾 LIFE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养护;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LIFE GUARD”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