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8037号“APPO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PPOTRONICS”及图构成,商标局引证的第3272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41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由纯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