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博帝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64038号“OLL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34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计算器袋(套);手提电话;电话机套”商品上的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