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家万邦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8171号“新安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撤销程序中撤销其引证的第4489169号“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