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快快租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3566号“快快用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58783号“快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申请书及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抵押贷款;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典当经纪”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快快用车”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快快”,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