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59546号“NIO蔚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8318126号“蔚来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喷涂服务项目,则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蔚来”商标的延续,与第1287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含有“NIO”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喷涂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宣传手册、宣传材料、审计报告、《同意书》等。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在“喷涂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