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972962号“心荟美 精髓 重新灌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89373号“樓蘭果园LOULAN ORCHARD及图”商标、第19729626号图形商标、第11455586号图形商标、第11477813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