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89590号“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8792号“现在 PING PONG NOW”商标、第10344579号“NO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状态查询单。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异议被商标局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NOW”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度假酒店、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