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泛子龙世界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36708号“IRON GI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5059号“IRON KID及图”商标、第17333374号“IronGi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列表及申请人部分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二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IRON KID”、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