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7040号“知乎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810225号“live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服务项目不类似。申请人已对第18151459号“知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38038号“知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背景调查;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