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32978号“智源咖啡 ZY SPECIALTY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977166号“智源核桃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10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智源”与引证商标文字“智源”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