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卡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79490号“CAS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513360号“老城堡OLD CASTLE”商标、第4110950号“CASTLE”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