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9421号“L LAn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 LAnCH及图 22739421

阅读:55526 2018-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澜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9421号“L L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61237号“蓝辰 Lan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天津澜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9421号“L L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与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61237号“蓝辰 Lan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通讯、电信信息、电话会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LAnCH”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 Lancho”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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