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兰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6427号“美蘭站集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美蘭站”,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并无实质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已被消费者接受、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美蘭站集團”构成,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