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耿语声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一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2246号“CHAT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26119号“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CHATCLUb”与引证商标英文“cha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