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23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独立的联系,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46960号“Choco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网络及媒体相关报道、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市场宣传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加商业活动及公益活动信息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