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亿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8325号“亿万百姓yiwanbai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反应产品来源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亿万百姓yiwanbaixing”使用在“灯”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