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摩码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8737号“摩码金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50425号“贵谷及图”商标、第16760527号“摩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将提供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已大量、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或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摩码金服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贵谷及图”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担保”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相同服务。申请商标“摩码金服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摩码”,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相同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租金托收;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经纪;代管产业;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