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710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271051

阅读:39285 2018-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78010号“AIMTOP及图”商标、第5581379号“CACHENG及图”商标、第3087859号“中能ZhongNeng及图”商标、第832…

  申请人:利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78010号“AIMTOP及图”商标、第5581379号“CACHENG及图”商标、第3087859号“中能ZhongNeng及图”商标、第8321058号图形商标、第5658271号“多赢DUOYING及图”商标、第9186231号图形商标、第8478618号图形商标、第9186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八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第9类“用于编程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5类“文件复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37类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第42类“计算机网络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37、42类其余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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