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69110号“奇幻体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奇幻体育 21969110

阅读:48820 2018-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慧摩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茵泰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9110号“奇幻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0885380号“奇幻工房”商标、第6091506号“奇幻新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申请人:北京智慧摩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茵泰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9110号“奇幻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20885380号“奇幻工房”商标、第6091506号“奇幻新剧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资料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证据,申请人名义于2017年6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由天津奇幻体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智慧摩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奇幻”,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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