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14081号“万棵树 WAN KE SHU 家有万棵树,一生不愁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万棵树 WAN KE SHU 家有万棵树,一生不愁富及图 14714081

阅读:62341 2018-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桐仁林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惠州市中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2日对第14714081号“万棵树 WAN KE SHU 家有万棵树,一生不愁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桐仁林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惠州市中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2日对第14714081号“万棵树 WAN KE SHU 家有万棵树,一生不愁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72033号“三棵树SAN KE SHU”商标、第3246156号“三棵树”商标、第10092358号“三棵树”商标、第10178419号“三棵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第1668895号“三棵树SAN KE 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摹仿,容易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驰名商标的批复;

  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3、申请人企业简介、三棵树商标发展沿革报告书;

  4、电视广告、电台广告及户外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报刊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发票等其他宣传资料;

  5、产品销售网络图、经销合同、专卖店图片;

  6、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委提交了答辩意见,其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原创,未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酸;酯;肥料;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商标公告》1543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肥料;乙酸戊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于2007年8月20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在第2类“涂料、油漆”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酸;酯;肥料;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肥料;乙酸戊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万棵树WAN KE SHU”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三棵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三棵树”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标或者申请人相联系,并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摹仿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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