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康野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98090号“康野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433817号“康吉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康野农家”与引证商标文字“康吉农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