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酷哆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2761号“烈火封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4821261号“烈火战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代理协议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