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娜美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5462号“羽毛技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荣誉证书、参展证明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羽毛技法”指定使用在文身、皮肤科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