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乔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资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3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61931号“中国建设银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主要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